臻荣法律期刊 (第一期)

日期:2021-11-11 作者:臻荣常法中心 浏览:122

一、臻荣简介
(1)广东臻荣律师事务所
臻于至善,荣通四海,广东臻荣律师事务所是顺应国家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由多位资深律师联合打造,实行一体化运营的新锐律所。
臻荣聚焦企业和政府法律服务,客户包括多家世界500强,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等,特别是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法务、民营企业股权激励、行政法等领域,形成了优势竞争地位,我们拥有有强大的常法中心,为客户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我们拥有高效率的行政中心,为律师提供优质的贴心服务;我们有专业的市场品牌中心,不断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臻荣律所目前已经形成广州、东莞两地协同办案,并逐步布局深圳、香港、澳门,以构建粤港澳一体化运营的新型律所格局。
未来可期,臻荣可见!
 
 
(2)常法中心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常法中心)由广东臻荣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创立,服务理念为实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从“个体手工式作业”转向“集约智能化处理”,以企业的日常经营法律需求为中心,通过专业律师团队内部的系统化紧密协作,实现及时性、专业性及实用性的法律服务。
臻荣常法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服务律所常年企业客户、日常业务服务以及一切非诉业务,覆盖债权债务纠纷、商事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企业投融资并购等业务、企业股权架构管理业务、银行借贷纠纷和涉外纠纷等众多领域。
 
 
二、法律云沙龙
(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买方在质保期内提出异议后,卖方拒不处理,买方另行找人维修后,能否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费用?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答:
能。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后,卖方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情况紧急的,买方自行找人修理后,可以请求卖方承担修理的费用。所以,买方在接收产品后,应及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以保障己方的合法权利。
 
 
(2)买方在购买产品时知道产品存在外观瑕疵,但使用过程中才发现该瑕疵会导致产品的效用显著降低,买方能否要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律师解答:
能。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就算买方在缔约时知道产品的质量存在瑕疵,但是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产品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买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官司胜诉以后,对方公司拒不付款,能否对其内部人员采取执行措施?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律师解答:
可以。当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公司本身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都会受到限制消费措施的影响,不得实施规定的行为。
 
 
(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老赖”,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答:
有可能。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前述情形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有可能被追责。
 
(5)在不动产买卖中,合同约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卖方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答:
不能。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如果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6)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时,出卖人何时有权取回货物?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律师解答: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买方出现以下三种情形,造成卖方损害时,卖方有权取回货物:①买方有在合理期限内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7)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发现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买方可否要求赔偿?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答:
可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即卖方为保证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对标的物具有完整的处分权。由于卖方没有处分权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卖方交付的货物超出买卖合同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无偿接收吗?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律师解答:
不可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卖方多交付货物的情况,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买方与卖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买方以原价格购买多交付的标的物;二是买方拒绝接收,但是买方应当及时告知卖方。
 
 
(9)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违约责任,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
可以。违约责任分为法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法定情形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0)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违约方是否有权要求减少?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律师解答: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失小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可以要求调整违约金金额。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1)公司招学生做暑假工寒假工,是否有年龄限制?
有年龄限制,法律规定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不得招用童工)。
 
(2)公司能否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不能,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如被劳动部门检查或举报发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公司工作,是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不建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点:“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能否由他人代签?
不能。劳动合同属于人身性合同,不能由他人代签,在实践中,有部分公司把劳动合同交给车间,车间直接把劳动合同分发下去,按时再收上来,该做法存在极大风险,当出现他人代签,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承担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5)公司是否可以通过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用工风险?
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更有利于公司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6)劳动者新入职后,公司应何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建议公司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前,或者入职同时就签订好劳动合同。原因在于一旦超过该1个月的宽限期尚未能签订合同的,公司存在按照月工资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法律风险。
 
(7)劳动者合同到期,何时续签合同比较好呢?
对于合同到期需要续约的的劳动者,建议在合同到期前与其完成续约工作,避免公司需要按照月工资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问题。尤其值得提醒的是:公司往往因为与员工达成续约的口头意向,而疏忽了续约的法律流程;公司应该在制度上确定续约的时间,避免工作疏忽导致的风险。
 
(8)公司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无效。公司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公司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否则不能实行。
 
(9)公司规章制度能否以“罚款”或“乐捐”形式处罚员工的某些违规行为?
不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是无权对员工罚款或打着“乐捐”旗号的罚款的,即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违反相关条例,公司有权对其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0)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包含。公司在劳动者入职之前或当天就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限,公司可以依据其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来考核该劳动者是否合格,并在试用期期满前做出是否给该劳动者转正的决定。
 
四、结语
臻荣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始终坚持一体化和专业化道路。我们怀着法律信念踏上征程,即使负重前行,也无所畏惧。为了心中执着的理想,为了成为更好的专业团队,我们不懈追求,突破自我,以最好的姿态,服务我们的企业。
 
面向未来,臻荣将与企业彼此成就,努力成为企业法律服务的新标杆!